离婚的家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则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闹离婚为争家产串谋前妻做假债
借款责任人失踪,云南一家国企被缺席判决连带偿还巨额债务,背后竟是违反送达程序、没有尽到调查导致裁判错误。为了让妻子离婚时少瓜分财产,荔湾区男子竟联合前妻虚构债务,骗得法院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错误的判决作出以后怎么办?市民可以找检察院申请监督。首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落幕,广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潘建明获业务能手称号。近日,信息时报专访了潘建明,一探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何监督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查办虚假诉讼案件。
借款人失踪,国企被判偿还3000万
说起印象最深的抗诉案件,潘建明提到了云南一汽红塔集团(国企,下称云南一汽红塔)申请监督案。
1993年,云南曲靖一家名为蓝箭汽车制造厂的企业,与广州一名叫孔凡谦的人经营的广州大田汽车维修装配厂达成联营协议,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成立一家大田蓝箭汽车改装厂。然而孔凡谦利用改装厂的名义,向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了1500多万元,后来无力偿还便不知所踪。2002年,农村信用联社将改装厂和孔凡谦起诉到白云区法院,并将云南蓝箭汽车制造厂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偿还欠款。
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很高了,欠款连本带息共计3000多万元。起诉时,开庭传票并没有直接送达给蓝箭制造厂,而是采用了公告送达,理由是找不到厂家,法院最终缺席判决,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方未到庭,该案只经过一审即生效。
然而,在2005年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法院执行时,在蓝箭汽车制造厂基础上改制的云南一汽红塔集团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于是,云南一汽红塔派人来到广州,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潘建明办理了该案。他发现,开庭公告并未依法在报纸上刊登,亦未在蓝箭汽车制造厂张贴。蓝箭制造厂与孔凡谦的合作是联营,不是合伙,按照法律规定不该承担连带责任。潘建明依据查实的材料提出抗诉意见,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案件经再审改判纠正了错误判决,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000多万元。
丈夫与现妻离婚竟联合前妻造假
潘建明还讲述了另一宗虚构债务的案件。
荔湾区检察院此前办理了一宗离婚财产纠纷案,申诉人李女士(化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其与丈夫刘某(化名)离婚时,刘某通过与前妻王某(化名)虚构借款关系,在诉讼中拿出涉嫌虚构的10万元借条,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从刘某与其妻李女士、前妻王某的关系中,发现刘某向王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有多个疑点,刘某与王某存在虚假诉讼侵害李女士民事权益的可能,于是经检察院决定立案对违法行为调查。
检察官经过缜密调查,多次到银行查询存款、汇款事实,询问王某、刘某。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认定刘某所欠王某人民币10万元的债务不真实。
检方认为,王某与刘某伪造事实,侵害了李女士的权益,属于虚假诉讼。荔湾区检察院办结后,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依法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
相关数据
2003年7月,来自河南信阳的潘建明放弃去八所高校教学的机会,来到广州市检察院,成为一名民行检察官。从检11年,称呼从小潘变成老潘,潘建明一直没有离开过民事行政检察处,见证了广州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从弱小到强大的发展历程。
潘建明介绍,虚假诉讼类监督案件其实是从2010年开始增多的。以前来检察院申诉的人不多,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形就很少,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以及越来越多人通过诉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类案件每年都有发现。
记者获悉,潘建明办理的提请抗诉案件支持率保持在90%以上,2007年和2009年反馈办理抗诉案件改判率达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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