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原则与建设内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
第七章附则
2004年元月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印发试行的《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将此管理办法下发各设区市计委和农业局。通知指出:
2003年国家将在我省实施草地保护建设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我省天然草地的管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草地保护建设项目是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进行的农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目的在于加大天然草地改良的力度,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科技含量,防止新的植被破坏,同时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舍饲圈养。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和恢复天然草地植被,充分发挥天然草地生态功能为重点,加强对天然草地的管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在不断改善草地生态环境的同时,结合实施全省草食畜禽发展规划,把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
第二章项目建设原则与建设内容
第四条项目建设原则:
(一)坚持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原则,防止破坏现有植被。实行边保护、边建设、边利用,做到保建并举,利用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草地类型,采取不同的保护和治理模式。
(三)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连片集中的原则。
(四)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各项技术组装配套,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选项条件:重点选择领导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原则上应依托现有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联合建设;草地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草地权属明确,已承包到户,并发放草地使用权证,且建设技术、建设模式等方面有一定基础的县(市)。
第六条项目建设内容
(一)通过积极推行补播、施肥、浅翻、灌溉等草地改良措施,以及免耕法人工种草等措施,改良和建设草地。
(二)推进草场围栏、封育等措施,辅以牲畜圈养等方式,重点保护天然草地植被。
(三)项目县草原监理与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草地保护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
第八条项目可研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区市计委和农业局两家联合行文报省计委、省农业厅,由省计委会同省农业厅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审批。
第九条根据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由计委、农业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计委、省农业厅审批。
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江西省草地工作站为项目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单位。
项目所在县应成立由县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委负责规划、计划的审定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具体实施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严格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有利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抓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省计委、省农业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赴各项目点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各项目县应指派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信息反馈工作,按季度将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报省计委、省农业厅以及设区市计委、农业局,由省计委、省农业厅将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
第十四条各项目区应每年两次(年中、年末)向项目主管部门以总结形式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各项目区技术指导、培训及草种供应由省草地工作站负责组织。技术指导、培训费用按项目投资总额提取,控制在5‰以下,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可研报告建设内容建设,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更改或缩小建设内容和规模,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由所在县项目主管部门写出变更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采取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的方式。国家投资为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配套比例为1:0.25。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建设内容执行,中央资金主要用于:
(一)天然草地改良及人工草地建设;
(二)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三)项目县草原监理与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资金中,中央投资是国家保护和利用草原,发展农村经济的专项基本建设资金,应指定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凡是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的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年度及项目结束时均应由设区市或省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在县自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县自查时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总结。撰写项目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
(二)财务决算。明细资金帐目,做到帐目清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撰写财务决算报告。
(三)项目审计。由省或设区市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办法关于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四)建档立卡。对各类文件(报告、批复、函)、简报、合同、数据、报表、图片等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制作能够全面反映建设成果、效益的图表和文字说明,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制作声像材料,系统、全面、生动地反映建设成效。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建成项目的管理制度,明晰产权,确保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持续稳定发挥项目建设效益。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和抽查验收三个层次。初步验收由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计委组织,正式验收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计委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今后类似(草畜)项目申报、管理、实施、验收均按此办法执行,不另行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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