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08:23:41 132 人看过

工伤赔偿后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双倍违约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赔偿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款具体包括:

1、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器具费)

2、用工单位开出的误工损失费(工伤补贴、住院期间工资)

3、丧葬费、护理人误工费以及相关交通费

4、抚养人经济赔偿、伤残等级补偿费、死亡抚恤金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那么在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员工还有权要求单位(或工伤保险)履行工伤赔付吗

其实理论上是可以索要双份赔偿的,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工伤是工伤。但在具体实施上面来说,各个地区没有统一标准,而是根据自身情况而决定赔偿标准的。所以很难估量,那我们就国家工伤法条例来具体说说关于工伤赔付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责任中指出:

1、交通事故导致的职工伤残等情况,在事故责任人没有赔付相关医疗费等情况下,应由单位或工伤部门进行前期垫付。交通事故人对伤员赔付相关费用后,要对工伤部门垫付的钱予以退还;

2、交通事故责任人肇事逃逸,导致伤员无法索偿的,应由工伤部门进行赔付;

3、交通肇事方没有赔付能力的或所支付的费用不足以赔偿标准的,其余款项应由工作单位以及工伤部门赔付。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即使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公民也是有权利向工伤部门讨要工伤补偿的,其中也会对相应的赔偿审查扣除。还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赔偿或所得达不到赔偿基本需求的,有权向工伤追偿工伤赔付款。只不过工伤陪付款会根据前者支付过的赔付而做出扣除支付部分以后,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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