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内河船舶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进入我省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应按以下要求安装防污设施:座舱机船舶的防污设备必须满足现行船检规范的要求;新造挂桨机船应严格按国家船检局发布的《内河挂桨船检验规则》(1998)执行,柴油机、挂桨及防污设备必须经船检部门认可;现有挂桨机船应增设经船检部门认可的防油污染设备。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认可的垃圾储存容器;客船、旅游船应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接收装置,污染物必须经处理达标才能排放,船舶垃圾不得抛弃水域。挂桨机船噪声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所有船舶行经城市市区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船舶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未按要求安装防污设备的船舶,从1999年9月1日起禁止驶入太湖水域,从2000年1月1日起禁止跨省航行或进入省内其他航道航行。
二、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油码头、船舶加油站、加油船必须配备油污水接收处理装置,免费接收过往船舶的含油汛水,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未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和油污水接收装置的油码头、船舶加油站、加油船,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船舶加油业务;2000年1月1日前港口及码头必须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及污水接收装置,并与城市垃圾及污水接收、处理系统相衔接。
三、开展科学研究,加快船舶技术改造。积极开展船舶防污科研项目的研究,研制开发船舶防污新设备,努力提高船舶防污染设施的质量。加快对现有船舶,特别是挂桨机船进行防污设施改造。加快内河船舶结构调整,制订内河船舶发展规划,停止挂桨机船和水泥船的建造,大力发展与航道等级相适应的大吨位内河自航船、集装箱运输船。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省环保部门统一协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省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违章行为的查处;省建设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垃圾接收、清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增加防污治理的投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第六十条船舶防治船舶污染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防治船舶污染的条例(第28号)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0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
第六十七条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新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9条的通知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鼓励用中水等进行路面冲洗作业,做到城市道路无明显可见积尘,路面应见本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缩短裸露时间。到2015年,一般控制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达到90%以上。
-
船舶污染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是如何规定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