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筹ぉ将于2007年5月17日—5月26日举办第三十一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参训学员须为律师事务所的在职三级律师,公证处在职三级公证员或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满八年的现职律师、公证员,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坚持正常学习。
二、培训内容、时间和名额分配
1、培训内容:本期培训班将主要根据律师、公证员实际工作需要开设相关实务课程,安排有关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2、培训时间:共10天,2007年5月17日报到,5月18日开学,5月26日结业。
3、名额分配:本期培训班学员200名,其中律师113名,公证员87名(详见《学员名额分配表》)。如报名人数超过分配名额,请事先与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三、报名、入学办法
请参训学员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一份由司法厅(局)留存,一份于2007年5月10日前传真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随后将原件寄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本通知规定条件审查录取学员,并向其寄发《入学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事项》。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0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活动费、拓展费),餐费自理。
五、注意事项
1、学员报到时,请携带一篇论文,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详见入学须知事项。我院将选出优秀论文汇编成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或在中国普法网中司法行政学院网页上刊登。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入学通知书、单位介绍信、二张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
3、报到时间:2007年5月17日(全天报到)。
4、报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5、有关招生及报名具体事宜,请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邮政编码:100016
联系人:李袁婕、李军
电话:(010)64678413
传真:(010)84512254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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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28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