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概述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所谓的单轨体制。该条规定同时也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客观的讲,这种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规定仲裁前置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愈发复杂化,这种先裁后审的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进一步凸显出来。
二、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1、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享有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首先,它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程序。从仲裁概念的内涵来看,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做出公正的裁决。从各国的仲裁立法情况看,多数也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而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实质是强制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要申请仲裁,然后才能寻求诉讼救济。这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仲裁前置程序从本质上说,就是妨碍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权的行使自由。
其次,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看,仲裁前置程序剥夺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那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宪法性权利。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依据的受案范围是由《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条例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制定的。因此,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争议一般不会被纳入处理范围,而仲裁机构不受理的结果是该项争议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不能进入仲裁程序也导致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尽管此项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一部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但其作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没有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通知,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仍然不能受理,这往往导致劳动者告状无门。
2、仲裁前置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由于劳动法是一部很笼统的法律,对于很多细节问题的规定常常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文件乃至公函中,而对于这些部门文件规定,一般人包括法官都很难全面掌握。由此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法规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定,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不能很好的衔接起来。
此外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的很少,大部分案件最后都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终结。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实,或许人民法院会重复做仲裁机构做过的工作,这无疑是一种浪费;但若人民法院不重复做工作,直接认定仲裁机构确定的事实证据,又会导致法院的诉讼程序流于形式。这种双不赢的局面,使得不管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仲裁裁决,都将使前面大量的仲裁工作化为乌有,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人力资源和国家的财政支出。
3、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而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增加,又严重影响了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
①从经济上分析,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需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如果案件后来又进入了诉讼程序,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的民事案件都相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就比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多交纳了一次仲裁费用。仲裁没有最终解决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成本却增加了。因此,对作为绝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来说,其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前会比较对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的投入与最终的收益结果的大小。经济上的不利益往往导致其放弃仲裁申请和诉讼,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②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期间,由于人民法院无法介入,而仲裁机构的权力有限,无法实施查封、冻结资产等民事强制措施,致使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从容隐匿、转移财产,导致仲裁裁决书变成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这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③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悬殊,使得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明知自己没有道理,但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充分利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走完每个程序,美其名曰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其实质是滥用权利,恶意拖延时间,合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三、改进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考
鉴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就显的比较迫切。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未能和解,而又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时,对于仲裁和诉讼只能选其一适用,对首次裁决(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上一级仲裁机构(法院)重新审理,第二次裁决(判决)是最终结果,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处理机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首先,现代社会的发展强调对人性的尊重,以人为本。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选择仲裁的,不能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经两级裁决后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也实行两审终审制。裁审分离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并且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根据自己意愿所选择的方式作出的裁决或判决更容易接受和认可。
其次,这种新的处理机制可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合理分工,案件裁审分流,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也使当事人相应降低了时间以及经济上的投入,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职能。
-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上)
186人看过
-
国内外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
327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是什么,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333人看过
-
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特点
156人看过
-
探讨劳动争议现状
253人看过
-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改革
437人看过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制度,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调解和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能够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一调一裁两审”制度
-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不当怎么判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6如果是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的,而且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认为处理过重或者是认为这个事情公司处理是错的,都可以是劳动争议的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l)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
-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哪些样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01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
-
劳动局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争议处理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