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
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代表王利明先生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他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
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此观点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纳,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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