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性质
一)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强制安全与非强制保险
简称职业安全,责任安全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安全标的一类安全。所谓职业责任安全。也称作专家责任安全,指以提供专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其专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安全。由于社会分工愈来愈细致,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也愈加专业和有技术含量,一些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熟练的实践经验的人来担任。这些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专业过失致人损害,难免要为其过失行为承当责任。而从事专业之人员,以其自有资财为担保,其职业生涯因专业过失而承当责任时,这一赔偿责任对于其资产而言有时是巨大的严重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个人的破产。责任的压力之下,寻求安全制度来化解风险、分散责任成为专业人员的最佳选择。职业责任安全恰恰能够解决专业人员的这一难题。
依照自愿购买还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购买,责任安全。可分为强制安全与非强制保险。所谓强制责任安全,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的强制购买的责任安全,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油污责任安全等;所谓非强制险是指安全公司经营的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的商业安全,如:公众责任安全、律师职业安全、医师责任安全等。
损害发生频繁,强制责任安全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强制安全具有强制性、统一性(保单格式、安全金额、费率等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性等特点,一种社会保证色彩浓厚的安全种类。强制责任安全由于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维护的偏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维护第三人(债权人)利益,而后者注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强制责任安全与非强制责任安全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第三者权利义务、承保范围等方面具有巨大差别。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安全的性质: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不可能是强制安全,从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功能来看。而是商业责任安全,或叫做一般责任安全,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1.从其发生背景看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因为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基于商业风险而设置,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人,自身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与强制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动因大异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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