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09:00:27 359 人看过

【关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性质

一)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强制安全与非强制保险

简称职业安全,责任安全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安全标的一类安全。所谓职业责任安全。也称作专家责任安全,指以提供专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其专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安全。由于社会分工愈来愈细致,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也愈加专业和有技术含量,一些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熟练的实践经验的人来担任。这些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专业过失致人损害,难免要为其过失行为承当责任。而从事专业之人员,以其自有资财为担保,其职业生涯因专业过失而承当责任时,这一赔偿责任对于其资产而言有时是巨大的严重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个人的破产。责任的压力之下,寻求安全制度来化解风险、分散责任成为专业人员的最佳选择。职业责任安全恰恰能够解决专业人员的这一难题。

依照自愿购买还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购买,责任安全。可分为强制安全与非强制保险。所谓强制责任安全,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的强制购买的责任安全,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油污责任安全等;所谓非强制险是指安全公司经营的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的商业安全,如:公众责任安全、律师职业安全、医师责任安全等。

损害发生频繁,强制责任安全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强制安全具有强制性、统一性(保单格式、安全金额、费率等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性等特点,一种社会保证色彩浓厚的安全种类。强制责任安全由于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维护的偏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维护第三人(债权人)利益,而后者注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强制责任安全与非强制责任安全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第三者权利义务、承保范围等方面具有巨大差别。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安全的性质: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不可能是强制安全,从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功能来看。而是商业责任安全,或叫做一般责任安全,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1.从其发生背景看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因为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是基于商业风险而设置,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人,自身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与强制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动因大异其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特殊的普通合伙产生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
    2023-04-24
    224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形态各自的范围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文将简单介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自的范围。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从美国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渎职行为;(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
    2023-04-24
    387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人的定义和特征
    一、特殊普通合伙人的定义和特征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
    2023-06-05
    216人看过
  • 企业中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普通合伙,即狭义合伙(这也是中国相关法律中“合伙”的概念)。其英文名称为普通合伙企业(GP),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根据协议自愿设立;第二,共同投资和利润分享;第三,合伙制,即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地位相同。他们都是合伙组织的所有者;第四,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英文名称为limitedpartnerships(以下简称LP),这意味着它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成立,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公司章程,且章程必须登记;第二,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分享利润;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第四,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
    2023-05-07
    186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法》明确了特殊之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全国首批14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亮相深圳,并已于日前获得市财政局颁发之执业许可证,这对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快速做大做强将起到巨大之推动作用,定将为深圳乃至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一股新之生气。”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成放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据介绍,深圳14家会计师事务所率先改制,目前正在向深圳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新之营业执照。其中,最先能够通过工商部门审批之事务所将成为全国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称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之一种新之组织形式,是将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之优点结合起来并克服其不足之一种组织形式创新。”成放晴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发展实践表明,普通合伙制是最为合适之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制度有利于合伙人相互牵制、共担风险、谨慎执业。但缺点也十分明显:不
    2023-06-06
    406人看过
  • 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与国外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同点有哪些
    第一,都强调在特定情况下合伙人承担的不再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是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都应建立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
    2023-06-15
    351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是如何追偿和划分责任的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主体清偿规则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
    2023-02-22
    94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具体有哪些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具体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023-06-15
    391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答: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
    2023-06-15
    211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解读(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2023-06-06
    269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由于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以及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竞争。新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称、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同时,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一个合伙
    2023-06-09
    285人看过
  • 特殊集体合同的类型
    随着人们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认识的逐步加深,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企业和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在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采矿行业,制定劳动安全与健康的特殊集体合同迫在眉睫。《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就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女性员工的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所有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实际工作制定的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
    2023-05-07
    338人看过
  •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的概述: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的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因此,在我国,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但有些地
    2023-04-27
    266人看过
  • 合伙人类型的区别:普通和有限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联系是其企业形式一致,都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撤销权是什么合伙人的撤销权是指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侵害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撤销的权利,合伙人可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如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2023-07-03
    104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 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基本特征是什么?三个特殊的普通合伙人指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
    • 安全事故特殊类型的处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4
      对单位:【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职工:【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XX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第四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条件第二节入伙与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