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土地管理法的成效
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耕地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显示,1958年到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2107万亩。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耕地锐减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1986年到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10266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27万亩。另外,由于加大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力度,10年间共开发复垦耕地7368万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耕地减少的压力。
二是保证了国家建设用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土地管理法施行的10年,是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为了保证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和城市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了大量协调和组织工作,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被征地的农民作出了妥善安置,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三是依法建立了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目前,全国范围的各项建设用地的初始登记和发证已基本完成,土地变更登记正在有序进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土地资产的管理奠定了基础。
四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各地相继依法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在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得到加强,为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例如,目前建设用地采用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计划经济和单一投资体制下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管理方式逐渐失去效力,难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一些地方政府普遍采用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扩大或者变相扩大自己审批土地的权力,造成了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失控。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由此,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
二、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为指导,以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核心,突出切实保护耕地这一主题;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予以保留。对一些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注意与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修改的重点是: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上收审批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审批权和征地审批权;充实和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力度。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涉及的内容虽然比较多,但与十几年前制定土法管理法时相比,我国的土地基本国情并没有根本改变,制定土地管理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没有改变。因此,本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在这次修订中基本未作修改,只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将原条文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改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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