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禅城区专家公寓合理使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安定有序、舒适文明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禅城区专家公寓是为来禅城区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及创业的高级人才短/长期居住而提供的生活周转房,产权归属禅城区政府。公寓实行零租金限期使用的原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公寓入住与退出程序的审批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公寓管理与维护。
第三条专家公寓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配备家具和家用电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安全值班、日常管理、环境保洁及设施维护。受委托的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专家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住条件与退出审批程序
第四条入住专家公寓的条件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某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才等科研型领军人才。
(二)带技术、项目到禅城区进行产业化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三)带技术、项目到禅城区进行产业化的海外留学归来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
(四)进入禅城区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工作、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立项的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家。
(五)在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专家。
(六)入住人员要求必须是专家及其直系亲属(专家配偶及其子女)。
第五条专家公寓入住期限最长为叁年,期满后,入住专家应按期搬出公寓。
入住专家如需延长公寓入住期,应由所在单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批准。
入住专家租住合同期内,因工作调动离开禅城区者,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有权将其公寓收回。
第六条入住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专家入住公寓书面申请并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区经济促进局向符合入住条件专家发放《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通知书。
(二)入住专家持《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通知书与用人单位、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签署《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协议书。
(三)入住专家办理入住手续,填写住房卡,清点设施、设备,确认各种仪表指示数,填好清单后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公寓钥匙。
第七条对外国专家按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寓费用支付
(一)物业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由入住专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二)住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垃圾处理等有关费用由入住专家缴纳。
(三)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专家自行承担。
(四)对于入住专家拖欠费用的将按收费部门的规定依法追缴。
第九条搬出公寓的程序和手续
(一)入住专家租住到期或中途搬出公寓需持最后的一次交费作凭证与物业管理公司清点公寓内各项设备、设施。
(二)入住专家对损坏的公寓内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入住专家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移交公寓各种卡证、钥匙。
(四)入住专家应在合同期满7日内搬出公寓。
(五)入住专家若中途停租公寓应提前15日通知区经济促进局,并按程序办理撤出公寓手续。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入住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居住的权利。
(二)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合理使用公寓所配家具、电器等设备和公用设施的权利。
(三)入住专家不得将公寓转借、转租、转让、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
(四)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寓物业管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垃圾处理等项费用。
(五)保障供水、供电、消防等公寓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对公寓内所配家具、电器等生活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七)遵守公寓安全、卫生等社区管理规定,维护公寓及社区环境。
第十一条公寓主管部门(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权利与义务
(一)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入房屋的权利。
(五)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予以收回公寓: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擅自转借、转租、转让、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的;
3.故意破坏公寓设施的;
4.批准使用的专家公寓空置超过二个月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5.租住合同期内,因工作调动离开禅城区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6.租住期间,承担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并经其工作单位确认的;
7.租住到期后,申请延长入住未通过审批的。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对于入住专家拖欠费用的有按规定予以追缴的权利。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七)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八)接受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入住专家的监督。
(九)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议与认
可。
(十)负有公寓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争议问题的协商与处理入住专家公寓期间所发生的与公寓有关的争议,首先由入住专家或用人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处理,解决不了的再提交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入住专家对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或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禅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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