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5:53:39 54 人看过

1、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该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或者有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能再申请法院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据此裁定终结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放弃部分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在其放弃权利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就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部分裁定终结执行。3、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案件,赔偿数额超过被执行人承受能力的,人民法院可就超过部分裁定终结执行。4、被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或就此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提供执行担保及可行性还款计划,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对其担保及可行性履行计划进行审查。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提出担保不当,履行计划不可行,但申请执行人仍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5、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二年后被执行人不能恢复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界已是共识。研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在人民法院面临“执行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要解决执行难,一方面需要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另一方面还应积极进行执行理论研究和探讨,所以对于长期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而言,确实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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