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不服南平市工商局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56:09 51 人看过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

负责人:陈谦,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昌宝,局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邵武市支公司)从1999年1月开始,在车损事故理赔中,指定车损玻璃由邵武永广汽车玻璃经营部更换,并指定从南平武大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福耀玻璃,统一使用福耀玻璃。邵武市支公司还从1999年4月开始,在车损事故理赔中,除车损玻璃外其它车损主要配件,指定使用邵武光明汽车配件贸易公司销售的配件。1999年12月12日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武市支公司在车损理赔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处罚决定》,认定邵武市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邵武市支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邵武市支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不是公用企业,也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对原告的处罚不适用该条,对保险业有权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被告不具备对保险业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被告处罚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不足。原告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指定或限定他人使用福耀玻璃经营部的产品;而原告建议他人使用邵武光明汽车配件贸易公司销售的配件,是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此,被告的处罚决定主体不合法,事实证据不足,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国家工商管理局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损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中已明确保险公司属于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服从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我局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及保险公司的文件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保险公司系统内早已有限定使用福耀玻璃的文件通知,而邵武市支公司也实施了限定使用福耀玻璃的行为,还限定他人使用其指定的汽车配件供应商的汽车配件。因此,我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判决维持。

「审判」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照此规定,原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指明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一主体。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该法明确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部门,而《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业管理,其监管内容在《保险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至于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业以外的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应受其他法律规定的执法部门的管理。本案原告实施的并非保险业范围的行为。所以,原告认为其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被告无权对其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3)原告在车损玻璃理赔中,指定由邵武永广汽车玻璃经营部更换,并指定使用南平武大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福耀玻璃,虽然统一定点安装福耀玻璃是上级公司文件的要求,但对外的行为主体是原告,所产生的外部责任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在其他车损主要配件理赔中,指定使用邵武光明配件贸易公司销售的配件的行为,也违反其上级公司制定的理赔操作规程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原告认为其行为仅是推荐、建议而非限定,这与事实不符。

(4)被告依法委托邵武市工商局调查案情,虽存在调查中未向被调查人表明委托关系的缺点,但其内部委托关系是依法成立的。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综上,被告依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如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3日 1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文章
  • 南通超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如皋市工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南通超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华,经理。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骆某林,局长。1997年6月,南通超某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美术体文字飞虎队及相关图形作为自产干脆面包装袋上的商品名称及装璜使用。同年9月21日,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小虎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注册号为1108145,注册证核准之图样为仿宋体文字。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中将小虎队字样改变为美术体图形化文字。同月,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天津小虎队实际使用的文字与原告使用的飞虎队文字作对照比较后,以原告侵犯小虎队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原告更正产品名称及装璜。原告当即停止该干脆面的销售。1998年2月,原告以满足市场供求为由,继续开始销售该干脆面。其包装袋正反两面均标明超某文字商标,并注明该企业名称及住所等。同年3月20日,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原告以上行为。3月2
    2023-06-06
    361人看过
  • 邵宏升不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案情]赔偿请求人(原告):邵宏升,男,住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三柳村,来厦门期间住莲前西路。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范锦昌,集美公安分局局长。2005年3月12日下午,邵宏升驾驶车牌为闽D—43011的皮卡车,在同集路TDK公司门口路段行使时超车,交警叶雄志对其违章进行了处理并出具罚单。邵宏升上车后,于15时26分通过自己的手机向110投诉,称叶雄志值勤时满口酒气,并对其处理不公。厦门市公安局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于15时28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并调查取证,分别于16时11分、20时07分两次对交警叶雄志用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均为0,叶雄志的同事亦证实其当日中午并未喝酒。据此,集美交警大队要求对举报人即邵宏升进行严肃处理。2005年4月2日,集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2023-06-06
    306人看过
  • 章*不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行政处罚案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美行初字第1号原告章民,男,35岁,汉族,系伊春市美溪区为民粮油饲料站业主,住美溪区建设委。委托代理人李风,系伊春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常,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方,系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系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处科长。原告章民不服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1999年2月9日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199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民、委托代理人李风,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方、王海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评议后,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讲座决定。现已审理终结。1999年2月9日,被告以原告章民非法收购粮食作出了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24
    214人看过
  • 栗源公司诉富亿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原告:**栗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被告:**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简称**农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樱公司)**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公司自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25日,**栗源贸易公司授权**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昌海集团公司与**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后**农公司与**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农公司销售给**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500袋,总货款为45825美元。19日,**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
    2012-06-12
    485人看过
  • 什么是公司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23-06-07
    69人看过
  • 某公司诉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谢X在调离X机电公司时携带的X机电公司的文件并给予X科技公司使用这一行为应是法人行为。X科技公司的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的对X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害,应当受到处罚。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案由和案号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审案号:(1998)海行初字第37号二审案号:(1999)一中行终字第84号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审判员:岳湘建;审判员:王燕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李正旺;代理审判员:刘景文。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上诉人):X科技公司。被告(被上诉人):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被上诉人):X机电公司。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8年3月6日,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区工商局)对原告X科技公司作出关于该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认定,原告X科技公司的经理谢X原在第三人X机电公司市场部任经理,主要从事无线电
    2023-06-06
    264人看过
  • 南平市邵武市交通违法当事人处理地点
    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邵武市解放中路16号。电话:0599-652689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驾照年审次领取之日起计算。鸡西市梨树区交通违章当事人去哪里处理该地区未设置处理地点,可以到附近地区处理。1、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虎林市分所。地址:建设西街301号附近。2、牡丹江市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裴德镇裴珠路牡丹江农垦公安局。3、鸡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S20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2023-08-15
    261人看过
  • 医院不服工商局没收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摘要】原告:河南省某市康复医院,被告:某市工商局原告因不服被告向其开出的某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1年8月16日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查明,被告的执法人员于2002年7月30日实行打假保健康行动时,在未向原告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随后封门换锁。2002年8月21日,被告将内容为9000元罚款的某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原告处。此后当地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夸大报道,导致该院经济效益直线下降。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此举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此外,被告
    2023-06-06
    430人看过
  • 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嘉捷公司诉称,被告快速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嘉捷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推荐阅读: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渭如,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苏州方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速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企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武乔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望,快速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嘉捷公司诉称,被告快速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嘉捷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
    2023-04-24
    480人看过
  • 南京名高食品厂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情]原告:南京名高食品厂(以下简称名高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潘英,厂长。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以下简称建邺工商分局)。法定代表人:罗水明,局长。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公司)生产的三鸿牌肉松为江苏名牌产品(三鸿商标于2001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三鸿牌肉松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三鸿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001年6月推出400克二听装爱心之礼、400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由原三鸿公司职员周轲设计,南京圣宝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承印。由于这两种礼盒名称吉祥、包装新颖,得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三鸿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营期限至2002年8月5日,合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三鸿公司经
    2023-06-06
    467人看过
  • 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DARCYURSULESCU(达西),男,1970年9月29日生,商人,加拿大国籍,系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丽臣一路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肖湘慈,局长。达西经湖南省科技招商中心介绍,受聘到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负责国际贸易工作。1997年10月20日,达西离开加拿大,来到中国,到莱英达公司就职。10月23日到长沙,先住在芙蓉宾馆,10月26日到莱英达公司。当日,达西在莱英达公司副总经理邹文辉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洪山桥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该派出所给了达西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二字的英文RESIDENCE同时又可以翻译为“居留”,达西以为此表就是居留手续,在填写好该表并交给派出所后,随回莱英达公司上班。11月26日,开福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到洪山桥派出所检查外事工作时,发现达
    2023-04-24
    169人看过
  • 宜宾县工商局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11件
    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今年以来,宜宾县工商局以红盾春雷行动2015为契机,着力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取得初步成效。抓宣传,动员共同参与该局深入社区、农村、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接受咨询答疑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曝光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提高其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宣传工商部门依法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职能职责,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整治中。抓指导,提升自律意识借助市场巡查、市场主体年报宣传、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契机,工作人员深入浅出向广大经营户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尤其是让其深刻认识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明白自身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其主动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避免为贪图一时之利而以身试法。抓分析,明确重点方向加强对往年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整
    2023-04-24
    301人看过
  • 丹阳宏皓电炉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5-10当事人:马建国、张锁庆法官:文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3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苏民三终字第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宏皓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里庄镇东河村。法定代表人张锁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芳,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镇江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和成,江苏镇江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丹阳宏皓电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皓公司)因与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镇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5月8日公开
    2023-06-07
    405人看过
  • 北京神笔书画院不服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摘要】原告:北京神笔书画学院;被告人:北京市工商局原告北京神笔书画学院于2008年5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池子大街的经营场所设立户外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北京神笔书画院培训中心面向国内外招生”字样以及在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美术培训中心”的广告用语,所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因此,北京市工商局对神笔书画院处以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且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在自己的宣传材料中正面宣传其与中央美术学院培训中心、文化部、国资委所建立的正常协作关系,并未对学生和社会有任何恶意,也不是故意侵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他人和书画艺术事业的情节。故将工商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认定工商部门所作处罚决定错误,并
    2023-06-23
    80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更多>

    #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咨询
    • 烟草公司不正当竞争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3
      1、关于烟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 北京市工商局不正当竞争谁负责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8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
    • 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有什么要求。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30
      《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其主要是以调整国
    • 遭遇了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处罚的规定是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9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其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
    • 贵州省工商局不正当竞争案件?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8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