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乾鹏,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港边组17号。2000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2月2日因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杰晖,广东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乾鹏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雅旺、代理检察员林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乾鹏及指定辩护人冯杰晖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乾鹏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2001年10月份,被告人祝乾鹏经常以网名超级阿鹏在江西省鹰潭市的网吧内上网,期间认识了远在广东省鹤山市的李艳兰(网名为kiss)。之后两人一直通过网络保持联系。到了2002年11月份,被告人祝乾鹏多次提出要前往鹤山与李艳兰见面,并于该月17日从鹰潭市到达鹤山市。2人见面后,李艳兰带被告人祝乾鹏在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0号新苑旅店登记入住421房,李艳兰随后离开。次日,被告人祝乾鹏退房前往江门市游玩。同月19日,被告人祝乾鹏返回沙坪镇并同样入住新苑旅店421房。当天中午1点左右,李艳兰背者一个黑色背包应约上到421房间。被告人祝乾鹏在房间内对李艳兰进行调情。期间,被告人祝乾鹏将李艳兰的衣裤脱下,仅剩内裤,接着被告人祝乾鹏趴上李艳兰身上,欲与李发生性关系。李艳兰反抗并在挣扎中抓痛了被告人祝乾鹏的阴茎。被告人祝乾鹏见状,十分气愤,遂产生杀害念头。于是,被告人祝乾鹏用双手大力掐住李艳兰的脖子长达5、6分钟,致李艳兰窒息死亡。被告人祝乾鹏还不泄愤,脱下李的内裤,欲侮辱尸体,但觉得无瘾,最终放弃。期后,除内裤外,被告人祝乾鹏帮尸体穿上其它衣裤,将尸体藏于房间的洗手间内。被告人祝乾鹏又将李艳兰背包内的存折、通讯录撕烂扔到洗手间的厕所内用水冲走,将李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扔到旅店旁边楼房的阳台内,还将李艳兰停放在旅店门口车牌号为粤J4W024的摩托车开走弃至沙坪镇水围新村65号楼下,摩托车锁匙就弃至沙坪镇中东西铸造厂的工地上。被告人祝乾鹏丢弃以上物品后又返回新苑旅店421房。在次日凌晨2时许,趁旅店服务员熟睡之机,被告人祝乾鹏将尸体移到该旅店五楼阳台的杂物旁,并用旅店的被单裹住尸体,又将被害人内裤及其他物品放进背包内,把背包放在尸体旁边。当天6时许,被告人祝乾鹏取走被害人的诺基亚8210手机、号码为13534806200的手机sim卡以及现金50多元,然后退房逃走,在返回鹰潭市的火车上将手机裸机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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