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终止的缘由具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0:11:38 360 人看过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间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

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等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如果是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要向保管人说明情况,由保管人对寄存物进行检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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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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