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意外保险的应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01:35 322 人看过

12月底在世纪保网投诉的平安漳州案件,福建省保监局、福建保险行业协会等也参与到了此案件的调解,但至今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没有达成共识。此案件的难点问题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认定。

近因是什么,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只有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才构成近因。例如某公司被小偷偷了财物,结果这小偷还放了把火把该公司都给烧了,什么都没了。即使公司投了火灾险,但近因就是盗窃,保险公司就能不赔了。如果某公司投保了火灾险,结果该公司真着火了,着火的时候,有小偷还顺手牵羊偷了点什么。那么,火灾就是近因,小偷顺走的东西保险公司也得赔!

被保险人购买的是世纪平安A卡意外伤害保险,探讨意外伤害保险的近因认定问题,我们还需要从意外伤害的学理了解。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自身的因素引起的伤害,对意外伤害的认定必须有:意外和伤害两个因素。意外伤害要注意与疾病区分开。由于疾病是由内在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是由外在原因引起的。因此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因此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因为疾病而死亡、伤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应该是由健康保险合同承担。

另外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近因判定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如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最后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

在平安漳州案中,被保险人事发前已存在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等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同时被保险人的摔伤造成了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并感染、双侧血胸,会造成被保险人原有疾病的加重,同时单独的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并感染、双侧血胸也会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

这样判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就成了难点。针对此难点,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提出做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福建保险行业协会和世纪保网第三方的介入最终会将此案作出一个公正处理,司法鉴定将是解决此案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世纪保网观点:

情理上我们希望每个受害人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保险理赔要以法律为准绳。

在此种疾病和意外伤害同存的情况下,国外的操作是采用寄与度原则来理赔。寄与度原则实际就是保险公司对一个意外事故所要负责任的程度(或比例)。完全不属于保险责任引起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有效因素定义为0%,完全属于由保险责任引起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有效因素定义为100%,对于由保险责任和非保险责任共同作用的事故责任就以百分比表示就是寄与度。

本案如果鉴定出来被保险人的摔伤与死因无关,只是恰好偶合在一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是疾病并非意外,那么平安保险之前做出的赔偿还算比较人性化。

但如果是疾病和损伤并存的中间状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寄与度原则思想,对被保险人跌伤按照其作用的大小负一定比例的给付责任,只有这种处理才更为科学、合理。

同时此案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对其亲人平安保险要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人文关怀,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

此案的进一步进展世纪保网也将作进一步的关注和跟踪,我们期待此案件最终有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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