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么划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6:30:18 175 人看过

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一、承担连带责任后怎么追偿

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连带债务后,如果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则连带责任人依法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进行追偿。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追偿程序主要有两种:

1、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

2、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如判决文书没有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则需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

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当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关系是什么呢?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连带责任是指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还是人损赔偿的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无论是法条适用还是工伤人损责任的适用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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