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10:21 141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男,现年27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尉氏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大伟与同伙\东北\在本市芳村客运站前的人行天桥上,见被害人方传标手提密码箱经过,\东北\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密码箱,并说是密码箱碰到了他,被告人李大伟则以此为借口,要求被害人方传标赔偿\东北\100元,被害人表示没有这么多钱并拿出身上的现金70元及波导V10型中文数码机一部(价值570元)给被告人李大伟及同伙看,被告人李大伟乘其不备将上述财物抢走。得手后被告人李大伟逃跑时被人赃并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大伟当庭辨认缴获的赃款赃物照片,证实该财物是被告人李大伟抢夺被害人所得的财物。

2、被害人方传标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李大伟照片的笔录,证实2006年5月30日7时许,其手提密码箱途经本市芳村客运站前的人行天桥上,突然听见有人用脚踢其手上的密码箱,然后有一个男子对其说:\你撞到我了\,其连忙说对不起,被告人李大伟上来叫其赔偿100元给这名男子。其说没有这么多,并从上衣口袋中拿出70元钱和手机给被告人李大伟看,被告人李大伟突然将上述财物抢走,并准备坐摩托车逃跑,其即上前将李大伟拖下摩托车,并和巡逻至该处的保安员一起将被告人李大伟抓获,当场从李大伟身上缴获被抢的财物。

3、证人江建华、陈贞龙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李大伟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在被害人指证下将被告人李大伟人赃并获并扭送公安派出所的经过。

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缴获的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方传标。

5、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穗荔价证鉴(赃)[2006]1782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的价值。

原判以上述证据为认定依据,认为被告人李大伟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大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诉人李大伟对原判定性不持异议,提出是被害人将财物自动交出非其动手强行夺取,且其当场主动将财物返还被害人,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非情节恶劣,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庭审时已由原公诉机关当庭公开列举及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对于上诉人李大伟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大伟以其同伙被被害人的密码箱碰到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赔偿现款100元,在被害人拿出手机及现金人民币70元出来以证明未有足够现金时,上诉人李大伟乘其不备,强行夺去被害人的上述财物并即逃离现场,但被被害人紧追迫停至双方扭打,执行巡逻的保安人员见状即上前盘问,在被害人的指证下,保安人员从上诉人李大伟裤袋内搜得被害人被抢夺的手机及现金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对此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两名保安人员的证言印证证实。上诉人李大伟提出是被害人将财物自动交出非其动手强行夺取,且其当场主动将财物返还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伟无视国家法律,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大伟请求从轻判处的理由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李晓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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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3、一般来说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