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先明确下汽车三包的概念,它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从内容看,此次公布的三包法是对2011年年底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和补充。新规规定,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灯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规定,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二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三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不过相比于对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规定,新标准在关于易耗零件范围中对哪些易损耗零部件可免费更换的措辞却留存余地。
另外,根据新规,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经销商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1.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2.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3.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5.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新规还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以及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之前4S店规定,如果私家车脱保,出现故障,公司不负责质保,现在新三包法把此项细则化,只要在2年或6万公里的保修期内都要三包,但是这里又有扯皮的事情了,如果在三包期限内车子没在4S店保养,又出现了问题,这时候是否适用三包法,消费者和经销商就要各执一词了。
另外还有一点,现在三包法出来了,车辆在60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但是谁来判断时候达到了坏的标准,这样的检测机构还没有,法规上说让客户打质监局电话,如果我这车在新疆的某个二级城市买的,当地有能力去质检这辆车么?如果没有,那是应该听客户还是经销车辆厂家的一面之词呢,没有一个适合的第三方,估计这个问题还是会出现争议。
如果现在这辆车可以退,但是这辆车已经买完保险,买完购置税,上完牌照了。怎么办理,怎么退,国家现在还没有一个快速窗口来直接办理。
而且保险已经买过了,而且一买就是一年的,但他已经使用两个月了,难道是退剩下十个月的还是退全年的呢,也没有个说法。如果需要退税,这可不是经销商能做的了主的,国税也搀和在其中,上牌照的交通部门也搀和在其中,所以牵扯比较大,这前前后后谁去跑这个手续,消费者么,现在求公家办事多难大家都有亲身经历或有所耳闻吧,估计手续没跑完,都气的累的半死了。
现在如果车辆退理都办完了,但是车退给谁呢,给经销店么?这个车是经过修复的,也被消耗过,肯定不能作为新车来卖,如果做二手车来卖,现在还没有这个层面上的新规定。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三包法也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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