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何时施行?
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新征用的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怎样规定?
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德政发[2007]56号)精神,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分为四类四级(详见附件):
一类:县城武康镇分为商贸区(一级)、除商贸区外的镇区和开发区(二级)、其他行政区域(三级);
二类:乾元、新市两镇分为商贸区(二级)、其他行政区域(三级);
三类:其他各建制镇(三级);
四类:乡工矿区(四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一级)、6元(二级)、4元(三级)和2元(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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