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2、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这是因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3.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在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意思的表示。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
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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