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况。
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裁减员工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1.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经济面临困难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采取的裁员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包括:
1.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2.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
3. 企业由于合并或者被兼并等原因进行重组,需裁减人员;
4. 企业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
5. 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确需裁减人员。
但是,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或者违法的裁员方式,如降低工资待遇、减少社会保险等福利。同时,企业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经济面临困难时采取的裁员措施,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合并或重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企业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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