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法院不开庭吗?
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也是可以开庭审理的,只要存在违法事实,并且证据存在就是可以判决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刑事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嫌疑人不认罪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获得有关证据,在有关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就是可以开庭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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