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焦点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45:03 81 人看过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承租房屋火灾保险公司赔偿案例

甲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物,与保险公司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并以乙公司为受益人。除第一期保险费由甲交付外,其余保险费约定由乙公司交付。但乙公司并未交付,其董事长依个人决定,向保险公司表示不愿为受益人。嗣后该房屋因火灾而灭失。问甲或乙公司能否依该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何在?

答:1.本案中甲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才有受益人,而本案中的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案中不存在受益人。

2.被保险人乙是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甲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乙缴纳,如果被保险人乙拒绝缴纳,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综上所述,因合同终止,甲或乙公司不能依该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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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9日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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