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二、办理材料
统一格式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2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①成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③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④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⑤章程修改程序;⑥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
填写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内容。原件1份。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仁化县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网址:http://wsbs.renha.gov.cn)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韶关市仁化县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仁化县教育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仁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仁化县教育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仁化县丹霞新城丹山路2号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仁化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仁化县学前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84人看过
-
仁化县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432人看过
-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450人看过
-
始兴县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55人看过
-
阳西县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90人看过
-
惠东县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08人看过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
教育机构退学学费流程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4想退学是可以的,找自己的辅导员申请,辅导员会上报并帮学生完成退学手续。但是,如果中途产生一些费用(比如书本、上过课等),会从学费中扣除,这是合理的。退学的程序基本如下:填写学校规定的退学申请书说明理由并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院系领导签字、其他有关部门签字、学籍管理部门签字、校领导签字,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通知单,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将学生档案退还原籍(如户口已迁入还需到有关
-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审批什么材料?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5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
-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审批什么材料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5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
-
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变更法人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5在民办教育机构变更法人流程的问题上,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
办学机构法人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2办学机构法人变更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