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简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5:15:03 138 人看过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

6、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实践中,对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裁判标准

但无论理论中如何争议,司法实践中总是要有个硬尺,给裁判带来规范性的基础。

A.上海高院:

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文件,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该规定的结论性意见为:鉴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B.北京高院: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中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上述中,两个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可执一词,那么,援引一个最高院的判决:

C.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法官】王闯,王富博,张颖,【审结日期】2011.12.02

争议焦点:1.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后因承租方未按期缴纳租金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那么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如果诉讼时效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将会割裂同一租赁合同的整体性,还将导致债权人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因此,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双方之间的互信,存在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租金支付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补充:其实,上海高院的文件恰恰对该判决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的剖析,甚至反向解读;从时间上而言,北京高院的意见出台在后,或许参考了最高院的个案裁判观点,毕竟最高的经典裁判个案,往往有指导意义】

综上,从时间角度还是级别,似乎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是,关于分期支付租赁点的问题,总体的倾向性观点,似乎应为分期支付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次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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