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6:04 335 人看过

各市、县(区)劳动局:

我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制订了《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任务来抓。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部关系,抓好年审。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结合宣传贯彻《劳动法》,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多方面支持,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宣传提纲,印发给用人单位。

三、从现在起,各地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选配,并注意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年审的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要通过年审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分布、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及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建立等情况,并建立档案,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要做好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通过年审,对遵守劳动法规好的单位,予以表扬鼓励,遵守劳动法规不好的单位及时进行教育帮助。

四、劳动年审的收费管理办法由我厅会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发文。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监察处报告。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劳动年审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

年审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年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包括;

(一)本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职业介绍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人员招聘规定情况;

(二)遵守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四)遵守工资规定和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五)遵守订立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情况;

(六)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七)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年审,原则上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未明确隶属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劳动部门办理。乡镇用人单位的年审,由市(或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办理。

驻穗的省、中央、部队所属单位(含其联营及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基地在广州的流动施工企业,由省劳动厅办理,驻其他各市、县(区)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六条年审实行劳动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制度。

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年审手册办理人员招聘等劳动业务。

年审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终结后的一个月内,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年审手册。按劳动行政部门年审通知或通告后,即按规定时间前往办理年审。年审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盖年审专用章。

年审时间从每年二月份开始,对上年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审查。具体起止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年审申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年审手册。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一)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

(二)不能按确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劳动关系方面发生重大不稳定因素的;

(五)贯彻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的。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年审手册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好年审。

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调阅用人单位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核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未按年审通知或通告时间按期办理年审的,责令限期补办年审手续;

(二)在通知和通告时间内未办理年审,经督促教育仍不办理的,停止办理人员招聘等劳动业务。

(三)在年审时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办理人员招聘等劳动业务,直至依法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和纠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年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年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年审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办事,按规定时间审核,为用人单位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年审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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