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执行
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保发〔199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由于财政部对人保系统的一些重大政策还没有明确,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时机还不成熟。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各级公司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现就我系统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主要设备、器具,工具,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提足。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在报废时一次性提足。
固定资产清理变价净收入(即实际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分类折旧年限按财政部许可的期限确定,具体的折旧年限附后。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但分次摊入成本时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二、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要按各投资方的投资比例增加对外投资。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如被投资单位先税后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单独列示,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当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较低时,应补交所得税。同时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纳税单复印件。
三、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4.5%以内掌握使用。
各分支公司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原则上营业收入在哪一级就归哪一级掌握使用,不得重复计算和使用。
四、各项准备金
各分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一)呆帐准备金
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二)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业务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
各公司国内业务、涉外业务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信用险业务可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9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四)坏帐准备金
各分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入等。
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各种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会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和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可列入业务管理费中的其他费用。
六、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级公司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交纳的堤防维防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其他学校教育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财税、外汇体制改革措施、财政部明确对人保系统的各项政策后,总公司将及时制定下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在下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折旧年限年折旧率
营业用房30年3.23%
非营业用房35年2.77%
简易房5年19.40%二、建筑物15年6.47%
机器设备
一、机构设备10年9.70%二、动力设备11年8.82%三、通讯设备5年19.40%四、电子计算机3年32.33%五、电器设备5年19.40%六、安全保卫设备5年19.40%七、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年19.40%八、医疗设备6年16.17%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理赔车4年24.25%二、其他运输设备6年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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