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能否构成过失共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9 16:19:51 87 人看过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两个或以上的嫌疑人共同有意为之才能谓之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无法形成共同犯罪,因而针对交通肇事的情况,我们无法将其归类为过失共犯。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后,如果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权人、承包者或乘车人员指使肇事者逃避责任,且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适当的救助而最终死亡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对待。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首先,参与者必须是两个或更多相同年龄段并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其次,各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明显的共同犯罪意图;

再者,各当事人在具体行动中都必须表现出共同的犯罪行为;

最后,所有这些都必须针对同一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客体。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包含如下三点内容:

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对他人造成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选择畏罪潜逃或者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形出现,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审判;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跑而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那他将不得不接受更为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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