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劳动仲裁程序是什么?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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