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宁市网约车资格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信网办令2019年第46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琼交运函〔2018〕525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交运输〔2019〕53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
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
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海南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网约车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5座及以上7座以下乘用新能源车辆;
(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4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不得低于300公里;
(五)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车体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
(四)车辆近期全身彩色相片2张及相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证明;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网约车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提前1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
网约车经营者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变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满足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
(二)驾驶员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驾驶员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酒后驾驶记录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主动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每年不少于1次的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每座位保额不低于4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网约车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转嫁安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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