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有:
1、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本单位负责。
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一、核定项目名称: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一、核定项目名称: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二、核定对象: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
三、受理单位: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股
四、核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29条、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28条。
五、核准条件:根据石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确定待遇。
六、申请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伤残证;
3、旧伤复发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提交《旧伤复发医疗审批表》、《工伤康复治疗审批表》、《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批表》;
4、《石首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审核表》;
5、医疗费用相关材料:诊断证明(盖章)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特殊检查复印件、费用明细表(盖章)医疗费用结算单、原始发票。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核准时限:20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0716-7283266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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