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破产风险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1:39 387 人看过

关键词:间接持有模式/中介机构破产风险/证券投资者/信托/证券权益内容提要: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当中介机构破产时,如果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支撑,投资者权益有可能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证券投资或者托管银行自己保管客户证券。随着交易越来越集中于证券交易所,各交易所逐渐建立起隶属于本交易所的托管中心,用于托管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各种证券,从而使证券托管从分散向集中发展。[5]20世纪60年代后期华尔街著名的后台危机(backofficecrisis)使证券业界深刻认识到对证券进行集中托管以减少乃至消除证券实际交付的必要,中央存管系统应运而生。在中央存管系统下,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几个国家共同建立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统一存放和管理所有使用该系统的投资者的各种证券,通过对需要清算的证券账户进行贷记或者借记完成证券交割,以此代替证券凭证的实际交付。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客户为其参与人即一般托管机构,一般托管机构的客户为投资者。除了客户不同以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一般证券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似。一般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行使的托管职能称之为存管(depository),而将证券商行使的托管职能称之为托管(cstody)。3、两者的关系。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领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三大职能为潮流的今天,国际证券市场特别是新兴市场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经常同时是登记机构,以电子化方式运作的证券登记成为证券结算的内部流程。但从法律角度看,登记和托管仍代表不同的法律关系。登记是法定所有权的认定和转移形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托管仅仅是契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改变。即使在中央存管系统下,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中央存管系统法定登记机构职能,其记录也不具有证明证券所有权的功能。为了使证券存管与证券登记能够很好的衔接,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很多国家都采取不同方式使两者能够顺利衔接。就目前来看,衔接方式大概分为三种:第一,中央存管机构与法定代理机构实现联网,在中央存管机构完成划拨之后,法定登记机构对其登记记录进行相应的变更;第二,赋予中央存管机构的账簿记录以法定所有权记录的效力,同发行人的登记一起组成完整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第三,规定中央存管机构同时也是唯一的法定登记机构,集登记和托管职能于一身,其簿记内容构成证券所有权的惟一法定依据。[6](二)间接持有模式与我国证券持有模式分析关于什么是间接持有模式以及持有模式区分标准,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以登记为标准,认为如果投资者直接体现于发行人及其代理人保存和维护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就是直接持有,否则就是间接持有。这种分法为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私法协会《间接持有证券体系下证券处置的法律适用条约》、支付结算委员会(CPSS)《支付和清算系统术语表》采用;第二,以托管为标准,认为只要存在证券存管,就是间接持有[7];第三,认为证券持有与证券登记及证券托管紧密相连,证券持有模式的区分应当结合登记方式与托管制度,证券持有模式有多种类型,简单的二分法意义有限。国际证监会新兴市场委员会1997年11月的《新兴市场清算的法律框架》报告指出证券持有模式有三类: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以及混合持有。[8]本文采用第一种观点,即如果投资者直接体现于发行人及其代理人保存和维护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就是直接持有,否则就是间接持有。因为:第一,从历史角度看,间接持有模式发源地美国采用登记标准;第二,对当事人权益有实质影响的是不同的登记方式;第三,从交流角度看,国际国内很多文献都采用第一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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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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