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看守所羁押人员的生活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09:10:25 85 人看过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一、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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