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刷卡消费也要提防信息被盗
市民在外面吃饭或消费刷信用卡时,要小心有人在你的信用卡上动手脚。3月27日,南宁市民杨女士到青秀万达3楼一家餐厅吃饭结账时,一名男服务员就试图利用银行卡复制器盗取杨女士信用卡信息,幸好被杨女士及时发现。更令人吃惊的是,该服务员刚去上班两天,就已盗取了5位顾客的信用卡信息,目前日,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3月27日中午,杨女士一家人到南宁市青秀区万达3楼某餐厅吃饭。饭后,杨女士就喊服务员过来结账,一名年轻的男服务员就拿着账单和一个POS机过来。杨女士看了一下账单,发现账目不对,就让服务员去总台重新核对。不久,那名男服务员把重新核对的账单给杨女士过目,杨女士检查发现价格对后,就把自己的信用卡递给了男服务员。刷卡时,杨女士发现男服务员用左手拿着她的信用卡,右手用菜单遮挡,还故意跟杨女士搭话分散她的注意力,然后拿着杨女士的信用卡在菜单上划了一下。杨女士发现不对劲后大声呼喊,男服务员随即把一个黑色的小东西放在身后的裤腰上,转身就想跑。最后,杨女士的家人和保安合力将男服务员抓获,并打电话报警,幸好杨女士及时发现,信用卡上的钱没被盗刷。
经青秀公安分局调查,该服务员杨某现年21岁,广东人。令人吃惊的是,杨某刚到该餐厅工作两天,就已盗取了5名顾客信用卡信息。据杨某交代,他在帮顾客刷信用卡过程中,把信用卡偷偷地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专门克隆信用卡信息的机器上刷一下,以此复制该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
杨某称,他在盗取顾客信用卡信息后,就在网上发布信息,让“专业人士”查看里面是否有钱。如果银行卡上有钱的话,他就可以得到数百元消费,但要看具体银行卡里面有多少钱;有2000元的话,他就可以得到500元左右,如是1万元的话,就可以得到2000元,以此类推。盗取银行卡信息的机器,是杨某从老家一个中年男子手上买来的,600元一个。据杨某称,他盗取5位顾客银行卡信息后,还未来得及将信息上传给专业人士。目前,警方仍在对案件做进一步挖掘。
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外面刷卡消费时,千万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并留意收银员刷卡次数;如在餐厅或小商户等有安全顾虑的地方刷卡,可在交易完成后马上修改交易密码,以防卡被盗刷。
【法律解读】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对此刑法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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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取信用卡信息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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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信用卡信息会被判刑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0-11-231、法律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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