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证照、印章,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公司对其证照、印章享有专用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证照、印章的物的价值,一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其法律价值却可以视同公司的化身,具有无形财产性。由此可见,证照、印章是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客体。但由于公司证照、印章由谁掌管和占有,现行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这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故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若公司章程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就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来决定。如果连股东会也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任何决议,那么,就只有看谁有权利来掌管公司的证照、印章了。笔者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如果公司违法,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证照、印章等物品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掌管,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非经公司授权均无权掌管和
占有这些物品。其他非经公司授权的人若占有公司的证照、印章应视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公司的有形物权利和其代表的公司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妨害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排除这种妨害,对公司来说最具现实意义和直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持有人是否是公司股东或者职员,因其没有公司的授权,其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交出其占有的证照、印章这个问题上,公司与非法持有人之间即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司有权对该股东或者职员提起排除妨害和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因此,本案日*公司对股东马某创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主体适格。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马某林及被告均承认,公司的证照、印章一直存放在公司办公室,由专人保管。可是,原告却又提出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而且其向法院提交的函件仅仅说明我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均存放在我单位办公室内专人保管,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在承认原告具有诉权的基础上,从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一、增资协议约定可以用股东协议否定吗
第一,公司不能独立作为增资协议的主体签订增资协议,否则该协议不能依法成立、当然无效。
公司增资系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原有股东在一起出资范围内享有的股权势必会稀释,而公司的股权为原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有,因此增资协议签订的主体应当是公司原有的股东及新吸纳的股东。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公司增资应当由公司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方能召开增资扩股的行动。目标增资公司在无上述有效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的情况下,独立与目标公司订立增资协议,主体不适格,协议不成立、当然无效。
第二,目标公司若可以与新股东订立协议,但公司原股东也应当共同作为签订主体,或者附着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做增资协议的附件。
不论是股权转让协议或是增资协议,其必然涉及到股权,而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因此,投资人一定要注意签约主体,避免公司股东后期反悔主张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而蒙受损失。而目标公司也要规范签约流程,依法履行增资表决、变更登记、验资、变更章程等义务,避免后期投资者主张协议效力问题及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第三,若增资协议依法认定不成立或者无效,目标公司已经收到的投资款应当退还,投融资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失。
另外,双返、赔偿的问题中,公司股东也会面临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及第3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若公司存在过错需要赔偿投资者且无力承担,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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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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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公司的解散之诉,可否列其他股东为被告?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8在此诉讼中,其他股东是不能列为被告的,《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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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能向股东提起诉讼主张私盖公章新疆在线咨询 2024-11-26确实如此,如果公司股东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公司公章取走,导致公司无法开展日常业务运营,这无疑已经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股东立即终止这种侵权行为,归还公司公章,并对因其失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赔偿。不过,需要注意,诉讼过程可能会非常繁琐,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为了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引发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应该在事先通过公开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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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其股东资格之诉的适格被告人是谁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08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 风险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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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01股东不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股东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下,剥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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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主体不适格对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8法院的做法是对的,这就是典型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也是因为你方在起诉的时候,没有弄清楚主体而造成的。你应当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你就当交了第一次的起诉费用交了学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