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存在哪些弊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7:02:21 206 人看过

约定仲裁解决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条款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但实践中最好不要约定仲裁,理其存在以下弊端:

一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比法院诉讼费要高;

二仲裁员随即挑选,办案质量无法保障;

三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且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裁决文书的内容。我国劳务市场没有秩序,很多建筑行业的工人都被包工头而承包,农民工一旦受到损伤,其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障,所以,从根本出发切实加大力度改进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存在的问题

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一裁终局、快速处理争议等优点,故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但由于仲裁本身的特点以及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申请执行仲裁案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认识不统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我院在执行仲裁案件中,相当多的被执行人提出了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如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应算作书面协议。有的当事人反映对仲裁性质不了解,以为仲裁处理与法院的判决一样可以提起上诉,以至糊里糊涂选择了仲裁作为处理争议的方式。这种情形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消费者的购房合同中较为常见。由于这些被执行人有上当受骗的情绪,故在履行仲裁裁决时常常出现抵触、故意逃避等现象,给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加大了难度。

2、对仲裁适用的范围理解不一。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应当讲,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的受案范围已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实践中,有的仲裁机关受理了一些涉及身份的仲裁事项,如在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存在可以选择的仲裁条款等。一些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具体规定不了解,一旦仲裁结果不利于自己,在得知一些争议事项本不属于仲裁范围后,这些当事人往往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仲裁机构则往往坚持自己受理的仲裁事项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这样,容易产生对仲裁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议。

3、仲裁机构对法院举行仲裁执行听证异议较大。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6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依据法律规定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实践中,常会出现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未果的情况下又向执行仲裁案件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都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说,同样的仲裁案件在中级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的情况下,负责执行的法院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案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仅有权对仲裁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很显然,法院要正确认定主要事实不足及适用法律错误、必将对仲裁案件进行(部分)实体审查,而举行仲裁执行案件听证则有利于查清事实,弄清仲裁机构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而仲裁机构则认为法院举行仲裁执行听证有悖仲裁的一裁终局的原则,对法院的这一做法异议颇大。

4、有的仲裁协议违背自愿原则。一些地方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这些行政机关要求在本地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到这些仲裁机构仲裁;有的仲裁机构为开拓案源还主动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联系,以格式合同形式变相强制合同当事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仲裁,从而排除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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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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