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6年10月,一家外贸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试用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请李某为副总经理,试用期为3个月。李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公司贸易部的外贸进出口业务。李在外贸公司的工资单显示,他的工作部门是贸易部,他的职位是该部门的副总经理。李于2006年10月至20日工作,2007年6月,他在一家钢铁公司担任进出口代理,获得了100多万元的佣金。一家外贸公司认为李是该公司的一名高管。在任职期间,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他利用职务之便与公司从事类似业务。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命令李先生将从类似业务中获得的100多万元收入返还给外贸公司
[争议焦点]
李先生是否属于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是否受到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
[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经理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聘任和解聘的经理,不包括公司内部的部门经理。然而,在实践中,公司并未规范聘用人员的职务名称,滥用“经理”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要确定在职人员是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还应考虑他是否真正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或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权,以及他是否持有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和信息,从而明确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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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应当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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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其他单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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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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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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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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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6当事人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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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0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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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使用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应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即存在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对此用人单位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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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3《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国家劳动部在1996年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