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有怎样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国家规定的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四、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12元。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划分: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超过50万的,为大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超过20万不超过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不超过20万的,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列税额标准表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幅度。例如,北京市将本市的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一级土地至六级土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30元、24元、18元、12元、3元和1.5元。贵州省规定:贵阳市土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3~30兀;遵义币和六盘7K巾土地嗣枧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4~24元;安顺等6个城市土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8~18元;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2~12元。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幅度以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额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o;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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