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5:53:06 201 人看过

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侵权的范围

1.将环境本身损害及环境风险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环境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过程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人类的活动影响环境,造成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其次才是受影响的环境影响了人的利益。在这个过程当中人类的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后果。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具体指因为环境要素被污染和破坏而导致的环境质量的下降或环境功能的丧失。因此,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和由于环境损害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从环境公共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而引发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纳入到赔偿的范围中来,环境损害的发生本身就具有着潜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这样一来对于环境污染范围能够影响的一定区域内存在着环境风险。借鉴环境影响评价中“俄罗斯生态鉴定制度”可以对一定区域环境风险进行界定,在生态鉴定制度中,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拟要进行的经济活动和与环境资源利用有关的活动,按照既有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评价,通过审查评价的方式认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生态标准要求,这种生态鉴定制度是对潜在的环境风险的预防性管理措施,是保护人与自然免受由经济活动或破坏生态环境等活动不良影响的一种保护性的环境管理措施。参照生态鉴定制度,在一定区域内不符合生态鉴定标准而导致的不良影响而造成的环境风险,对于此种风险的预防所要花费的资金都应该进行赔偿。同时,对于这个一定区域范围的界定应当注意个案的影响范围不能被无限扩大,要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这个标准应当是在污染有所影响但是还未发生实际损害的范围中进行赔偿。

2.构建相应的实施法律机制

第一,构建环境损害赔偿保险机制。公民或者团体为了自身的发展利益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应当由个人承担,而不应该由社会其他公众来承担。在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观念中,损害的发生常常并不是某个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它是社会发展前进过程中无法拒绝的副产品,受害人是无辜的,甚至加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无辜的。这是对于无过错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也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但个人仍是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向社会承担责任,在本质上个人的担责与责任风险分散到保险公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建环境损害赔偿保险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拓展后的实施,而且有利于为生态环境保护筹措更多的建设资金。

第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极为不完善。首先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规定不明确。目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次是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结与激励机制等缺乏规定。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是环境侵权范围拓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主要应该从进一步明确诉讼提起主体,规定国家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及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其次,明确公诉诉讼活动利益主要用来环境保护事务,以及一定比例用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者的奖励基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环境损害】危害生态环保最高拟罚10万
    四类行为行政处罚上限拟提高,市民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四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上限拟由3万提高至10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9日召开的第35次常委会上审议《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提高了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上限。此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前的政府规章中设定罚款限额上限为3万元,将部分行为的罚款限额提高到10万,主要是为解决目前公民或企业违法成本太低、职能部门执法成本过高的问题。草案设定对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生态环境保护、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等4种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023-06-08
    177人看过
  • 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费用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费用。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023-04-05
    442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
    2023-03-06
    446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总结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一、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一)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2023-03-10
    274人看过
  • 侵权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怎么赔偿
    侵权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为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有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标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3、侵权行为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情节相对严重,但后果相当轻微,法院责令侵权人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金额时,不能忽视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4、侵权人的盈利能力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根据其利润增加赔偿金额,有利于增加对侵权行为的经济惩罚,更好地安慰受害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影响。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高于一般地区,精神损失的金额应相应增加,否则难以反映精神
    2023-06-24
    204人看过
  • 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一、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下列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请求赔偿下列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列情况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
    2023-06-06
    180人看过
  • 环境污染入刑将成为常态
    环境污染事件严重侵犯公众健康权,甚至造成公共环境安全事件,然而以往,这些肇事企业和个人充其量是被罚款了事,违法成本过低,也使得一些人无所畏惧,无法无天。一年多前,宝安率先尝试环境污染入刑,为深圳严处此类事件开了好头,而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污染入刑可见将成为常态。宝安之所以在全市率先行动,除了主管部门的反应迅速以及执法必严外,我想更重要的是宝安环境现状的倒逼。众所周知,作为以三来一补企业起家的宝安,是传统工业的大区,高排放、高污染带来了严峻的环境形势,治理压力也十分巨大。仅就河流污染来说,根据比较新的数据,在深圳全市310条河流中,170条河流已经污染,其中宝安区的66条河流全部污染。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入刑对宝安来说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希望宝安能真正转变以罚代刑的做法,用刑罚的威严,让那些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法之徒付出沉重的代价,真正让违法成本成为他们不能承受之重。也希望通过淘汰落
    2023-04-24
    466人看过
  • 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关于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行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当明确: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国家。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受污染损害单位与个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二、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2、存在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
    2023-06-06
    240人看过
  •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要怎么确定呢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及于上述四项,不仅包括因环境影响而致使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相关的合理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类型有财产赔偿和非财产赔偿,上述前三项即属于财产赔偿,以弥补因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非财产赔偿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与环境侵害对人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痛苦情形下,例如环境噪声使人失眠,记忆力减退,食欲下降等的精神痛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于人格权利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于没有造成人格利益损害时,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精神痛苦才发生精神赔偿,主要是因为精神痛苦的衡量是一种主观的标准,难以把握。但是环境侵权中,加害行为通常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主体,而且环境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范围广,程度深,精神赔偿不以人身、健康受损害为前提。2、限额责任的规
    2023-06-13
    465人看过
  • 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既然明确了自然人在生命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同样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认为是要求环境侵害者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依据。二、既然有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那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呢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侵害中的精神损害。其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人身权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损害。从而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悲痛、烦恼、忧郁、绝望等精神痛苦。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则是特指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因环境破坏而致使受害人遭受的上
    2023-04-29
    90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方法
    《方案》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同时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
    2023-07-02
    386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归于违规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侵犯人身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8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45条: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
    2023-07-04
    432人看过
  • 由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一、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
    2023-02-09
    482人看过
  • 什么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一、环保一刀切现场可以投诉吗可以投诉,向生态环境部打举报电话。围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敷衍整改,以及平时不作为,上级督察检查时,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等问题进行整治,推动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二、国家在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
    2023-06-27
    42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如何划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一)主要河流源头区;(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三)风景名胜区水体;(四)重要的湖泊、湿地;(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7
      是指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大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哪些损失和费用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2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环境侵权侵害的特殊性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7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