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26号
江苏、四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四川、山东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江苏、四川、山东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鉴于试点地区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外汇局可不用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
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等有关审核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设立专人专岗,认真组织实施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
对于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间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建立函调或电子查询机制方式,及时核查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了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认真使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398人看过
-
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400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321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46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
11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488人看过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而从广义上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 出口退税对外贸公司的一种补贴政策,按照出口货物的成本价... 更多>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第27条规定原文内容规定原文内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3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种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1一、国税局收以下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燃油税;4.车辆购置税;5.出口产品退税;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实行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在线咨询 2025-01-01为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企业、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以及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新闻出版总署于2020年3月7日发布了《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 关于进口出版物的分类和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解释。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和非限定发行范围两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