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王某和李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受审。法院经过审理,以代替考试罪各判处王某和李某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替考案件。
俩女孩因专升本替考受审认罪
据门头沟区检察院指控,今年4月16日上午,王某让李某代替自己到门头沟区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承认代替王某参加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案,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接受调查。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是自愿认罪吗?我认罪。是。庭审中,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王某和李某均认可属实。法庭决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庭上,王某供述,她从2014年开始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至案发前已通过7门考试。今年3月,她报考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但考虑到自己刚生完孩子,没时间好好复习,怕过不了,就找到在京读专升本课程的朋友李某。
而李某的课程并非全日制,空余时间较多。李某当庭供述,她与王某是在2015年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的。她们均当庭表示,替考不存在金钱交易。
今年4月16日早晨,王某让丈夫开车陪她去学校宿舍接李某,而后直奔考点。到考点后,王某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李某。
坐错位置引起监考老师注意
李某没想到,自进入考场,她便已经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
准考证上是方圆脸,来考试的是长尖脸,看着就不是一个人。一位监考老师作证说:我发现她的样貌跟证件照有些不符,当时没敢确认,就先检查其他考生证件,暂时对她放行了。
但李某坐错位置的举动,加深了监考老师的怀疑。这名考生开始坐在4号考桌,其实她应该在6号考桌的,4号考桌的同学来了以后,我又对她的身份和样貌进行辨认,发现她并不是王某本人。
监考老师将此情况通报了正巡视的考务办老师。由于不能当场完全确认李某是否就是代替王某考试的人,因此考务办老师决定待李某考完上午的科目后,再向其核实身份信息。
考试结束后,李某被叫到了办公室。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直接交代了其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没想到一问,还真是替考的。就这样,替考的李某露了馅。
随后,现场执勤的民警将李某传带至派出所,李某供述了整个替考行为的前因后果,并联系王某。王某于同日下午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李某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方建议对二人单处罚金刑
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表示,代替考试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规则,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在量刑情节方面,检察官表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罚金。
两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也为她们做了辩护,称其均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进行约5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再次开庭后,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王某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
法院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某、李某各自罚金2万元。
宣判后,法官对二被告人进行解释和训诫:要正确认识判决结果,虽然是单处罚金,但这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或许会对二人今后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必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要正确反省犯罪原因,剖析自己在价值观上出现的问题,反思为何会触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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