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
不应当。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
问题二、李某某可否拒绝认罪?
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始终,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的基本形式。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当然可以拒绝认罪。但这是一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风险,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丧失一部分法定、酌定的减少刑期的机会。
问题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认定李某某等构成强奸罪?
不可以。公安机关是作为我国绝大对数案件的侦查机关,不可以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认定犯罪,认定犯罪的是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对此犯罪事实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刑期作出预判。例如,公安机关认定“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是客观认定,其法律性质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后方可认定。
问题四、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轮奸?
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作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轮奸行为,《刑法》将其作为了强奸罪项下的加重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经过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项下轮奸的加重情节。
问题五、李某某辩护律师可否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故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且,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人有独立性,可不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意见自行辩护。故,李某某辩护律师可以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
问题六、李某某案有哪些可以考量的量刑情节?
共有以下几种量刑情节可以考量:1、李某某等4人为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是否认罪,当刑事案件程序走到人民法院时,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在审理程序、最终量刑结果上都有着本质差别。3、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既是一种法定义务,又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很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都获得了适当减少刑期的成果。4、人身危险性大小,本案中,李某某无论从犯罪行径上还是犯罪后的态度上,均表明了其依然具有很大人身危险性。5、主观恶性程度,从侦查机关取得的录像,勘查笔录中可以看出,李某某等人多次利用暴力,企图完全制服被害人,令被害人身体,心理受到严重损害,李某某无疑主观恶性程度严重。
问题七、出钱赔偿可以减少刑期吗?
可以,出钱赔偿被害人不仅仅体现出被告人为自己的罪行赎罪,请求被害人原谅的决心。更是以客观行动认罪,悔罪的表现。人民法院对此情形,往往会作出适当减少刑期的行动。对此,也有规定可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酌定量刑要素:“(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问题八、李某某等应该关押在哪个监狱?
应在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问题九、李某某的母亲是否应出面参与诉讼程序过程?
可以参加亦可以不参加,李某某的母亲和父亲作为李某某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参加诉讼的。
问题十、强奸卖淫女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只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都应做强奸罪论处,而无论被害人是否为卖淫女,卖淫女一样有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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