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3:35 114 人看过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切实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号),本着从我市实际出发和超前规划的原则,现就我市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一般以1.2~1.5万户为宜,社区居委会一般以1500~2500户居民为宜。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同时,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住宅小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一个住宅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社区。对新建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标准具体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面积一般应配置1500~2000平方米,并应遵循尽量利用原基层组织办公场所为主的原则。

(二)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上,按照每个社区居委会纯办公用房120~150平方米,社区服务(会所)用房以1500户为基准、设置400平方米,并按每增加100户再适当增加服务用房面积,达到1500户以上的、服务用房要不少于25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

(三)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选择其中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周边其他住宅小区不再重复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四)对成片开发、符合条件划分为若干个社区的大型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与社区设置相对应,进行规划建设。

(五)对已经组建的社区,如社区内尚无居委会用房,尤其是老城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满120平方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民政局、杨舍镇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要求

社区居委会用房按照用途分为两大类:一是社区办公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警务联系室、综合活动室、资料室等;二是社区服务用房,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文体娱乐、健身、医务、商业超市等用房。

社区居委会用房结合住宅小区其它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各类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其中,要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组织开展集体活动。

三、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责任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政等部门是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职能部门,主要对立项、规划、地名报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进行协调控制,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落到实处。

四、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经费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统筹解决,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使用权和日常维修归辖区街道。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费(直接建安费+土地成本,不含配套费和利润等费用)计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其产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用于住宅小区管理支出。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市房管局和杨舍镇负责行政监督职能,杨舍镇应按照社区的设置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接收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管理使用。

其他镇(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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