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4、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5、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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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权以及由其衍生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它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房屋权属登记,可以使房屋权利得以明确、保障和交换,同时也是依法登记房屋权属的依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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