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贸易制度
1、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2、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3、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一般例外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安全例外
1、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2、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临时限制
1、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的具体货物、技术范围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相应目录;
2、商务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目录外临时决定限制或禁止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但仍应符合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的规定。
五、货物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1、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进出、口经营者凭进(出)口配额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3、关税配额管理
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但对在规定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规定数量限额的进口货物则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以调节货物进口的数量。
六、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我国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2、技术进(出)口应事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取得商务部发给的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3、技术进(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向商务部申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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