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资产清算报告的要点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06:30:42 441 人看过

1、经另公司股东同意(如果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就要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将自己持有的50%股份进行转让给第二人,如果不同意,那另外的股东就要购买的股份。2、确定基准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委托会计事务所完成),审计内容包括:资产、应收、负债等情况,最终会得到自己50%的分红(正数为分红、负数为负债),若为分红,而又拿不到儿的话,此数额即是转让的股份价格。3、股份转让后,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东退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设立门槛低、手续简易、机构简单、运营成本较低、股东的控制权大,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公司的直接成果获益,该公司形式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多数投资者所选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与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可分离,股东在设立时一般均有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基础,由于股东人数少、公司规模往往不大,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经常由股东经讨价还价决定,公司的运营更加注重股东之间的协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上述封闭性、人合性和契约性的特点,有利于减少股东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运营的安全。但是股东回收投资或者退出公司的行为就要受到两种法律关系的约束:一方面,人合性和封闭性使其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另一方面,资合性使其受到传统公司法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股东不像纯粹人合性公司那样允许退股。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及股东不能任意退出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成员之间关系的稳固,但也限制了股东谋求回收投资的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缺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自由、公平地退出公司的股票交易机制,一旦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原有契约无法执行,而出资不流动又限制了股东的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产生难以化解的争议,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由于股东无法轻易退出公司,若再发生特殊情况时,如股东死亡、离婚或退休、股权所有者欲出让其股份、而对唯一潜在的购买者---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能处于非常艰难的讨价还价的处境,导致股东的退出成本较大。为保障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其投资能得到合理清算,尽快收回其收资,立法在限制出资转让时也要兼顾出资合理流动,为股东提供退出途径,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的股东退出机制。

笔者拟从以下案例剖析该问题的重要性并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股东退股思考

案例:王某和李某各出资5万元成立一个货代公司,该货代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李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和李某各占5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王某和李某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双方的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在货代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一个月内,双方各认缴5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第二期在货代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二个月内,双方各认缴剩余出资1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经营资金。双方根据投资比例进行纯利润分配。合同还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公司的清算、违约责任作了相应的约定。协议约定,李某负责日常业务经营管理,独立处理货代公司金额每次5000元以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公司的财务人员由王某指派,李某进行监督管理,李某应协助货代公司按时向王某提供详实、准确的财务报表,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核算依据。该协议在违约责任内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约定,造成货代公司违法经营或无法经营或无法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投资款,违约方还应自另一方出资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王某与李某分别向货代公司又各投入资金10万元。该公司实际一直由李某经营,公章由王某保管。该公司设有内外帐,其内帐分设一张龙卡和存折,分别由李某和王某保管。该公司未办理歇业,亦未解散并进行清算。王某认为李某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未向其及时提供帐册且日常经营管理费用超过5000元的亦未经其审批,公司大笔资金的支出去向不明,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正常经营,遂从其保管的货代公司的存折上提取8万元。后李某以货代公司的名义作为原告,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抽回的投资款8万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王某以李某违法、违约经营,给其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协议书》;二、准许王某撤回投资款10万元;三、要求李某依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自出资之日起依出资数额10万元每日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本案由于王某和李某在公司中各占50%的股份,在双方意见不一致,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公司运行阻滞,无法达成决议,公司的决策管理机制完全失灵,无法开展有效的经营局面,公司事务陷入僵局。这是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性问题。此时,王某试图通过双方事先签订的股东协议的约定,以直接撤回出资的形式,对控制经营的股东李某的违约行为进行限制,维护自己投入资金的安全。但该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一旦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股东仅享有股权,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该约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当事人的协议系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签订协议对相互关系进行约定,是标准的民事合同,通过股东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非股东权。该股东协议仅仅在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生效,而不象公司章程可以在所有股东(包括继任的股东)之间生效。该条款是股东之间为经营管理公司达成的协议,应当探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和李某在协议中关于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撤回投资的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发生亏损,一方抽回出资,抽回出资的款项由违约方支付,违约方由此取得另一方在公司中的该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本并没有因股东撤回出资而发生减少,其产生的实际法律后果是王某撤回10万元出资,该部分股权由李某受让,撤回出资的出资款由李某补足,发生股权转让后果。而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允许自由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至于由于一方违约经营或违法经营产生的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其实已通过股东协议这种方式,对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损失约定了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确系滥用股东权利给王某造成损失,李某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关系密切,股东一般都希望通过参与公司经营和监督,掌握公司的直接控制权。本案王某和李某签订的股东协议可以看出,王某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交由李某行使,其主要通过对重大财务活动的审批及财务人员的任免来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双方试图在股东协议内在其对公司监督失控的情况下,对退股权和损失赔偿进行约定,作为对另一方滥用权利时的救济方式。该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何为退股权、退股权应如何行使。

二、股东退股权及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是指特定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撤出其对公司的投资,实现个人投资的权利。退股权作为一种救济权,是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该权利的存在可以营造自由的投资环境,小股东可以利用退股权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滥用权利。股东退股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司重大决策持异议的股东为避免非因自己决策导致的损失而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购买其股份的权利;二、是由于股东自身的原因而要求从公司撤出投资,如股东死亡或职工股东退休等情况。[i]

股东退股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侵害其利益的大股东购买其股份,参照股份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转让是指以发生股权变动后果而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一定程序,股东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依据现代公司法的一般理论,股东对股份的终极处理权不可能以股份兑回出资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当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出资意欲对其所拥有的股份行使终极处权时,作为平衡股东利益的措施,公司法提供了一条途径,即股权转让。二、从公司撤出投资,可参照公司减资程序实行,然这种情况涉及公司资本的减少,涉及其他股东的意见,情况更为复杂。

上述案件中关于退股权的约定之所以让人产生歧义,原因在于协议内并未约定由谁来对撤回的出资进行补足。也就是说对于退股权的实现方式,并未约定清楚。如果允许王某撤回出资的话,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其抽回的出资应由李某填补,所产生法律后果是李某以10万元有价格购买王某该部分股权,即产生了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由于王某未在协议内约定其撤回出资部分由李某补足,不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如果王某的投资由公司收回其股份,因退股将引起公司减资,如果允许其从公司直接撤回投资,将影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基于双方约定的退股方式不尽合理,法院谨慎地认定合同条款无效并无不当。从本案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希望通过收买股份的形式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需求。同时,也看到在退股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如果事先约定不尽周详,容易产生抽逃出资之嫌。如果股东不能以行使退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收回投资,在面对公司僵局时,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则是收回投资的唯一有效的途径。但解散公司的成本与预先以收买股份的约定来达到收回投资的目的,显然后者更为便利。而且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公司随着市场的变化调整公司资产和经营决策是符合市场规定,公司可以增资,可以减资,允许股东退股是符合私法自治和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因此,建立完善的股东退股制度显属必要。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立法之不足

退股权作为一种法定股东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限制,股东之间发生争议,股东如何退出公司,即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股,应如何退股,公司法应当对此作出指引。传统公司法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人一经出资,登记为股东,除非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则不能抽回投资。但是近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股东间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增多,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救济手段。由于股东出资的目的在于取得利润,对于少数股东更是如此,当多数股东通过股权控制使公司长期不分红时,少数股东的分红权无法得到保护,这时少数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公司。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一般也都确定了公司的基本经营范畴,作为股东共同经营的基础,当多数股东以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延续公司存续等方式动摇原有基础时,原先的合作关系和预期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法律应当允许少数股东退出公司。新《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到该问题,引入了退股制度即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公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则上讲,公司不能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如果向股东支付股权购买价款,从股东的角度看类似于撤回出资,将直接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而债权人在判断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使其足以产生信赖的公司资产因股权回购非正常地减少了,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公司将回购的股权注销,公司的偿债能力将因此降低,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公司将回购的股权再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在再次转让实现之前,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股权回购请求权只能在七十五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实施。但该条款对股东退股权的规定并不尽完善。

笔者认为,在出现股东压制[ii]及不公平损害发生时或者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1、公司重大事项由股东会投票通过,少数股东持异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的重大修改;董事会做出的其他重大决议;

2、公司僵局出现,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严重冲突,股东会、董事会管理陷入僵局。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公司僵局有两种情形:一、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入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遭受损害,或因这一僵局,使公司不能正常地为股东利益而经营;二、股东会陷入僵局,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继任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当股东或董事间信任基础发生动摇乃至丧失时,公司决策、运行机制则难以运行。如僵局不能打破,势必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侵害股东权利、股东利益,包括侵害法定股东权或者章程规定的股东权、股东协议确定的权利。

4、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股东的合理预期。一般认为合理预期的基础在于企业成立之初所有股东之间的共识,即股东在向企业投入资本时期望获得什么权利,而企业投入资本后事实上得到什么,包括任职利益、管理利益和股东投资的预期利益。

5、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情形。股东死亡,股东由于死亡无法经营公司,其继承人并不必然成为公司股东,继承人可以行使股东的退股权要求退回投资。除此之外,股东陷入极度的财务困境、股东长期患病、股东定居国外等情况,股东已经无法履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职工股东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其不愿作为公司投资者,应行使退股权。

四、股东退股之立法完善

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并且机会主义倾向也容易导致股东违约的发生,不论公司股东出让股权的动机如何,其最终目的是收回投资,法律应当赋予投资者以回收投资、退出公司的机会和权利。如何解决希望从公司退出的股东、公司其余股东和公司自身间利益的矛盾,并兼顾各方利益,是各国法律面临的共同问题。从维护股东个人利益和权利的角度出发,事先采取讨价还价的合同机制,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除了《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应当鼓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形式对退股进行约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手段,其既可以包含调整合同当事人关系的债法性条款,也可以包括调整团体意思构成及其活动并对未来成员也有约束力的合作性规范。其不仅局限于制定公司章程的当事人之间,而且对以后加入公司的人也具有拘束力,通过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在继任股东之间产生拘束力。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退股权以及退股权发生事由,但是公司章程只可以扩大此权利适用,不能限制或排除此项权利,股东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限度的,如果这种限制实质上造成股东没有任何途径收回其投资,则这种限制是无效的。股东协议作为调整股东之间相互关系的民事合同,可以有效、灵活地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股权的行使,不失为一种首选。

1、公司股东退出约定

为保障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其投资能得到合理清算,尽快收回其收资,股东有必要事先在公司章程或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规定强制买卖协议,约定在出现一定事由时,股权所有人有权利出售其股权,而公司或其他股东有责任按照某特定价格或计价方法购买其股份。保障股东在特殊情况下能以合理的价格处分其投资,避免“锁死”在其投资中。

收买股份约定,即在出现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可以由公司或其他股东购买退出股东的股份。该约定可以避免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同时也可以用来打破公司僵局,一方面它可以保证退出股东获得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它能够保证公司继续经营。股份收买协议中最为棘手的是关于股份价值的评估,因此,股份收买协议应当规定退出股东股份评估条款,可以通过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方法来完成;如果双方无法就股份的价格达成协议,也可以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评估。

收买股份约定可以约定发生的原因,如股东死亡、股东离职以及其他可能的原因,收买股份的约定也应当约定股份收买的主体和程序。股东有必要事先在公司章程或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规定强制买卖协议,约定在出现一定事由时,股权所有人有权利出售其股权,而公司或其他股东有责任按照某特定价格或计价方法购买其股份。

2、退出程序

无论是收买股份约定或是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当股东退股权的行使不是通过股份转让程序进行时,均涉及对股份价值的评估。

对股份价值的评估主要有三种:1、协议确定收买价格,即依意思自治原则由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此种方式为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及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2、会计专家确定收买价格,如韩国《商法》规定,对股份收买价格,异议股东和公司协商不成时,应将会计专家所算定的价格为其收买价格。[iii]3、司法估价,即由法院确定收买价格,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将股份的公平价值(fairvale)作为估算收买价的基本原则,并且要求给予异议股东股份的公平价值必须具有“法定的客观性”。传统的作法法院一般将通过市场价值法、资产价值法和收益价值法等几种不同的估价方法所得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平价值。

应当考虑到对股份价值的评估则涉及公司财务的评估,如果公司已进入资不抵债的状态,退股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保证股东退股后,公司的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应低于公司对外的负债,以此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经财务核算证实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不得退股,为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司可能不清偿时,股东不得退股。如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规定:“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将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公司不得向异议股东支付任何款项:公司目前或在付款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在付款后公司资产可变现价值将少于其债务总额。但在此情形下,公司应当通知所有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在接到该通知后,有权选择撤回异议通知,相应完全恢复其股东权利;异议股东亦可保留公司一旦具有法律上的偿还能力时尽快受偿的求偿人的资格。如遇公司清算情形,其受偿权应当优先于股东,但次于公司债权人。[iv]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个良好的公司制度应当尊重投资人的不同偏好和需求,给予不同的人充分的选择自由,使各种有投资意愿的人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完善,增加股东收回出资的途径,将会减少股东投资的顾虑,加速资本的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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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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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分配剩余财产的前提是要进行清算,但对如何组成清算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当股东对清算组的成员组成以及清算组人数发生分歧提起诉讼时,法院该如何处理?9月7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权益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由少数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无效。据了解,这样的案件在我市还是首次判决,因此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公司解散准备清算意见不一上了法庭1999年8月,原余姚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余姚市城乡房屋开发公司),因企业改制变更为余姚市城乡建材房屋开发公司,股东为29名原职工,注册资金为207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内部意见分歧严重,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和发展。去年9月1日,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今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一致同意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但股东们在清算组的成员组成及人数上产生了严重分歧。陈先生等20名被告(占公司股份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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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股东资产清算的程序
    热门城市:鹤壁律师曲阳县律师路北区律师许昌律师蠡县律师古冶区律师漯河律师顺平县律师开平区律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度并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还债,而是由清算、和解、重整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系。清算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安置职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破产股东资产清算的程序。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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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股权融资的优点和缺点
    股权融资的优缺点分别如下:1、股权融资的优势:资金使用寿命长,股权融资没有定期偿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相对较小。股权融资还能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实力;2、股权融资的缺点:企业将面临分散控制权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资本成本较高。从特点来看,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是永久性的,没有时间限制,不涉及归还。对于投资者来说,回资金,只能借助流通市场来实现。股权融资的渠道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第一,公开市场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第二,私募发售。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绝大多数股票市场对于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公司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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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股东会确认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XXXX有限公司清算报告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根据XXXX有限公司200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200X年XX月XX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一、清算工作的步骤(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二、公告情况公司于200X年XX月XX日(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告次数,分别于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在《XXXXXX》(报纸名称)上刊登清算公告。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1、截止200X年XX月XX日止,公司共有总资产XXX万元,总负债XXX万元,净资产XXX万元。2、债务偿还情况(列明公司共有多少债务,债务的具体偿还情况。)四、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1、写明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情况。2、列出上述剩余净资产的分配情况。特此报告。XXXX有限公司清算组(盖章)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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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变更股东退股的资料清单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退股”按公司法规定是不允许的,法律规定股东一旦入股不能反悔退股;2、但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从而实现退出公司的愿望;3、股东转让股权,要先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因为法定其他股东有优先权),其他股东不要时,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转让时需要转让双方签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同意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4、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变更后执照不用换新。股东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股东退股,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具体如下: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申请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法》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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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退股时固定资产如何折算
    股东撤股后固定资产的计算首先要进行清算费用,将这个部分来予以扣除,还有就是职工的工资的话,也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扣除剩余的话,才能够由公司的股东来进行比例方面的分配,当然股东如果要撤股的话,是应当由其他股东接股的。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一、股东分不到钱怎么办股东分不到钱,如果公司本身也没有财产剩余的,那么不能主张分配财产。如果有剩余财产不分配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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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缴股东与实缴股东的出资差异分析
    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的两个概念。认缴注册资本是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是股东对公司实际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实缴注册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认缴注册资本,也称为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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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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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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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另公司股东同意(如果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就要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将自己持有的50%股份进行转让给第二人,如果不同意,那另外的股东就要购买的股份。 2、确定基准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委托会计事务所完成),审计内容包括:资产、应收、负债等情况,最终会得到自己50%的分红(正数为分红、负数为负债),若为分红,而又拿不到儿的话,此数额即是转让的股份价格。 3、股份转让后,即可到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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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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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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