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08:15:33 106 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共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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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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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知识)
    目前大部分年轻人都走向城市进行了现代化的生活,但是也有些人或者家里人仍喜欢在农村过一些乡村生活,种种菜、养养花,不过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进行管理,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的地也是归集体所有,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继承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维权经验,为您解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如果所承包的土地性质是家庭联产承包,那么就不能进行继承。虽然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的名字可能是被继承人,但是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按照户来计算的,并不是按照个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并不会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家庭练车承包的土地不是个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所以这种情况是无法继承的。如果所承包的土地性质是其他方式承包,那么这种情况就与家庭联产承包有所区分,其他方式的承包并不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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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什么,土地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制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7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3.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的转包, 其管辖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8
      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大会决定承包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及其签订条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4
      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协议的回复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
    • 谁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法制度指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条认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