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鉴定结论的形成、鉴定人的责任以及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或精神病如何鉴定的规定。
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查明案件情况。因此,鉴定人员应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提出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做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鉴定存在问题最多而且最不易判断的就是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和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因此,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法律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一、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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