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物资拍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参照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华侨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即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
第三条: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法规、条例和本细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细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竞买人、买受人未仔细阅读本细则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其全部责任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细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执行本细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术语释义
在细则中
(1)“当事人”一词系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2)“拍卖人”是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5)“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6)“拍卖标的”是指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人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8)“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拍卖人提供的拍卖资料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拍卖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该价格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与相关部门共同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9)“拍卖起价”和“保留价”统称“拍卖底价”,指对拍卖标的的最低出售价格,拍卖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拍卖底价的公开时间。该价格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与相关部门共同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对报废仪器设备的拍卖底价,标的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定,标的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共同设定。
(10)“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第三章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七条:拍卖人应当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
第八条:拍卖人有权就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发表的资料、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对拍卖标的的真伪瑕疵或品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人根据有关规定对买家有限制的拍卖标的,将在资料中以“*”符号特别注明。
第十一条:若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拍卖人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拍卖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保留价和资料上的参考价,以及拍卖活动中的加价幅度。
第十四条:拍卖人有权决定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或评价。
第十五条:拍卖人有权决定买家将在其拍卖标的的资料印刷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数额。
第十六条:拍卖人有义务为买家提供服务,但对买家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拍卖人有权拒绝被拍卖人认为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另行组织拍卖。
第四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1.关于竞买人
第十九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并交纳保证金,以取得竞买权。
第二十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有效的竞买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为代理人,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细则各项条款。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并可有偿索取拍卖标的的资料等介绍资料,有权于拍卖展示看样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2.拍卖标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的资料及相关说明不作为正式文件,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介绍及参考。
第二十六条:拍卖标的资料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或图片资料,不表明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的担保及拍卖底价。
第二十七条:因印刷或摄影造成资料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幻灯、投影、新闻报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物。竞买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货或取消该项交易。
3.关于撤销交易
第二十九条:自拍卖日起30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则拍卖人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①.拍卖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②.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时愿意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拍卖人规定交付担保金;
③.拍卖人存在的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4.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三十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于拍卖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才可取走该拍定物及保证金,超过5日未付清余款,该拍定物则可被视为未拍出,保证金也不予退还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买受人应按拍卖标的资料中所示币种以人民币现金或转帐付款。
第三十二条:买受人若如期(5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并应在拍卖日起5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5日内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拍卖人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买受人领取之后可按自己意愿再行包装,拍卖标的若需拆卸亦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对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搬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买受人不按期付款,则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拍卖人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撤销拍卖人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细则条款为止,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③.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1.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
2.解释权属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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