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限定有三个要件:1、具有货币价值,即可以用货币来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质,无法转让,以这些无法转让的财产出资,对其他股东,对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明显不利,不能作为出资。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做为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类是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可否作为出资存在争议,另一类是公司设立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俗称的债转股。我国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度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已制定了债转股政策,对债转股持肯定态度。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作为清算财产
是的。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涉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作为清算财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本案中,A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如资产不足以清偿B公司债务,B公司有权主张A公司未缴出资股东,即甲、乙、丙在为缴出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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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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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6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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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2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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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08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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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7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条款可供参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1)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贷款通则》规定:“不得